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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非金融机构受让不良债权后,能否主张受让日之后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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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机构转让的不良债权后,能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9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向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的利息?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答要》(以下简称《纪要》,参见:《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第6版)是办理此类案件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纪要》第9条对金融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止付利息进行了规定,第12条对《纪要》的适用范围,包括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时间及转让主体进行了限定。因此,《纪要》是对特定时期、特定范围内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确立的特殊的处置规则,其目的是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其适用范围的规定参照适用。如果将《纪要》适用范围以外的一般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一律参照适用《纪要》精神,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及司法文件依据,亦与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司法精神相悖。如果金融不良债权最初的转让时间和转让主体与《纪要》第12条的规定不符,就不应参照适用《纪要》关于自受让日后停止计付利息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不良债权受让方,可以依双方约定享有债权利息。
——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第77辑
最高法院:再次明确!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可否计收受让日之后的利息?
最高院二巡会议纪要:利息的裁判尺度(罚息能否收取复利、公司受让金融不良债权时能否计收复利等)
相关链接: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第6版)《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汇编》
《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2版)》
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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